摘要: 識考試資料《民法之物的概念》。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,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。所謂物體,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質實體,民法上的物絕大多數(shù)是物體,如汽車、汽油等固體物和液體物。但隨著現(xiàn)代科技的發(fā)展,人類利用 ...
識考試資料《民法之物的概念》。 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,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自然力。所謂物體,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質實體,民法上的物絕大多數(shù)是物體,如汽車、汽油等固體物和液體物。但隨著現(xiàn)代科技的發(fā)展,人類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的提高,有些自然力也開始成為稀缺性資源,進入了商品交換的領域。如頻道等,這些自然力資源雖然人眼看不見,卻也符合物的特征,故也被列入物的范疇。民法上的物,與狹義上的財產是同義語。但廣義上的財產,不僅包括物,還包括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。 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占有重要地位,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都與物有密切的聯(lián)系。知識產權之客體以物為載體,債雖以行為為客體,但有時仍以物為行為的標的,財產繼承中之財產也大多以物的形態(tài)表現(xiàn)。尤其是物權直接以物而且是特定物為客體,所以,研究物對了解物權更顯重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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